我們常常會在新聞上看到有人說:我們保留法律追訴權,追訴權到底能不能保留?
其實這是以訛傳訛的說法,法律條文中根本沒有保留法律追訴權這個名詞存在。
只有國家對犯人有追訴權,一般民眾有的是告訴權。
追訴權則又依罪責不同,追訴期間也有所不同。比如死刑的追訴期長達30年,也就是偵察機關應於30年內進行偵查、起訴、審判。若超過30年,追訴權就因時效逾期而消滅,也就是若從犯案當日起算,超過30年後才抓到犯人,也不能再對其起訴。
所以追訴權也不是民眾想保留一輩子就保留一輩子,一切都得依法律規定。
告訴權又分告訴乃論,也就是有人向偵察單位提出犯罪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需在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才會立案;以及非告訴乃論,也就是由公訴機關代表國家,主動於法律規定時效內向犯罪人提出告訴。
意思就是不然你就在六個月內提告(告訴乃論),不然就是不論你告不告國家都會告對方(非告訴乃論),根本沒有保留法律追訴權。
其實這詞代表的不是法律,而是帶著宣式性的警告意味,要你別再亂來,否則就給你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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