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查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又簡稱「簡易判決處刑書」,很多人一看到"檢查官"和"判決"字樣,就緊張的以為是「判決書」。
但其實「處刑書」不是「判決書」,兩者在司法文件的屬性上完全不同。
「處刑書」只是「起訴書」其中一種形式。
檢察官在受理偵查案件時,如認為適宜以簡易判決之案件,就會以「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
也就是「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是代替起訴書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的文書。
當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時,是代表案件已經送到法院,但法官尚未判決喔!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規定【聲請簡易判決,以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一般來說是用於情節較輕的案件。
所以當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時,代表檢察官建議法官能夠判決被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的刑度。
當法院收受「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時,若認為檢察官的聲請合理,就不會開庭,而是直接寄判決書給當事人。
但若法院認為檢察官的請求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應該適用通常審判程序,這時候當事人就會收受法院的開庭通知書,進行開庭審理。
若對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有意見,認為有開庭的必要,應向法院聲請開庭。不過法院還是會依證據及案情狀況,有可能仍直接判決。
所以若對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有意見或認為處份過重,應該儘快向法院查詢案號,提出書狀陳述意見。
若在提出前法院就做出判決,就只能在收到簡易判決後,十天內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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