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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做好垃圾分類,珍惜資源愛護地球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民國九十四年起推動垃圾強制分類,並按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將一般廢棄物分為資源垃圾、廚餘及一般垃圾三大類。

 

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2項規定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貯存、排出、方法、設備及在利用,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執行機關得視指定清除地區之特性,增訂前項一般廢棄物分類、貯存、排出之規定,並報其上及主管機關備查。

 

資源回收

家戶排出資源垃圾時,可透過清潔隊、販賣場所、社區及學校等回收點進行回收。

 

廚餘

家戶廚餘應分為「堆肥(非養豬)廚餘」及「養豬廚餘」兩類排出回收。回收時勿將垃圾與雜物混入廚餘內。

 

一般垃圾

一般垃圾應按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指定時間、地點及作業方式丟入垃圾車清除,也可以投置於執行機關設置之一般垃圾貯存設備內排出。

 

如有違反,則按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規定處以新台幣一千兩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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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台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共同攜手愛護地球,雙手一起動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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