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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道路障礙物問題

道路是供公眾通行往來的空間,維持道路的暢通,有助於提升民眾使用道路的便利性,也可以減少交通阻塞。如果有人出於對自己有利的動機,任意設置障礙物佔用部分道路,不但會使得道路可通行的空間減少,降低道路交通的通暢,障礙物本身甚至可能造成交通事故,危及公共安全,因此需要正視設置道路障礙物可能造成的影響。

 

設置道路障礙物的法律責任

為了維護道路通行安全,除了交通警察會依法稽查是否有違規情形外,如果民眾發現有違規情況,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可以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因此,當民眾發現附近有道路有違法設置障礙物的情形時,也可以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以盡快排除障礙物,而違法設置障礙物的人也要為自己的行為受罰。

 

未經許可擺設攤位

民眾沒有經過營業主管機關的許可便任意在道路旁擺設攤位,已經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行為,除責令行為人應立刻停止這項違規行為並消除障礙外,並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另外,民眾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如果妨礙交通且不聽禁止,則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9條第1款規定,處行為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如果因為停駐購買的人潮使得道路交通秩序混亂,已經造成公眾往來危險,還可能違反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的損壞或壅塞陸路致生往來危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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