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acher.png

教師若不當體罰學生,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可能涉及

1.刑事責任2.行政懲戒3.民事責任

 

體罰學生,依現行法律係屬侵害學生權利之行為,因此,教師對學生施予體罰,可能須依實際情形,負行政不法責任、民事不法責任及刑事部法責任。

在行政罰方面,可能構成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第一款之「加暴行於人」之責任。易有可受到行政上之懲戒。

 

  1. 在行政罰方面可能構成:
  1.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第一款之『加暴行於人』之責任。
  2. 受到行政上之懲戒,例如『教育人員獎懲標準』第三條規定,體罰學生影響其身心健康者的記過。
  1. 在民事責任方面,則構成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可能須依學生受侵害之實際損害程度,責任賠償學生所受之實際損失。例如:
  1. 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2. 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1. 刑法責任方面,視體罰學生之行為態樣及結果,可能涉及的刑事法律責任類型頗多。教師基於教育目的體罰學生而構成犯罪行為時,教育目的只能作為量刑的參考,並不影響犯罪的成立,其類形如下:

 

普通傷害罪:係告訴乃論罪,學生及其父母親方可以提出告訴,惟若不告法院方不予受理。故意傷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係構成普通傷害之罪。身體是指人體生理的有形組織,健康是指身體與精神的正常健全狀態。教師體罰學生時,如果體罰造成身體或健康的結果,變成立普通傷害罪。其行為如打學生之手心,造成皮膚瘀血之行為;或毆落牙齒、肩部挫傷等均是。不論方法、手段為何,一但身體任何不為擦傷、碰傷、紅腫、流血、骨折,都是「傷害」。

 

 

 

================================================================================

《延伸閱讀》

子女棄養父母

房東逼遷竟調漲租金

騎樓隨意擺設攤販

贍養費與扶養費之紛爭

孕婦工作權益

外遇婚姻破壞之婚外情

垃圾分類做好資源回收

購買黑心食品之救濟

 

晚晴律師事務所免費法律諮詢專線0800787007

官網:http://wqlaw.org/

arrow
arrow

    晚晴法律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