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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六條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權利能力:在法律上可以享受權利與負擔義務的能力。
*出生:原則上是以是否能「獨立呼吸」為準,簡單來說就是胎兒出生剪斷臍帶後必須還是活著的狀態,不能是死產。
*死亡:一個人完全失去生命就意味著死亡,近年來大部分的國家都以「腦波是否完全停止」來斷定那個人是否死亡。

如果用我國的定義來看,過世的死者與胎兒都不能算是民法上的「人」。
會這樣定義也是合理的,胎兒還沒出生,就算取好了名字也沒辦法報戶口,甚麼事都沒辦法做。同樣的道理,死掉的人不管這個世界上發生任何事都對他完全沒有任何影響了,讓死者享受權利或負擔義務一點意義都沒有。

但是也許有人會問,如果一名懷孕妻子的丈夫不幸過世,他們為一的孩子還沒出生,無法享受權利與負擔義務。那還未出世的孩子是否就沒有辦法繼承父親的遺產呢?

在我國,死者的配偶可以繼承一半的遺產,剩下的一半就必須依照民法第1138條所規定的順位來繼承。在沒有子女的狀況下,繼承權就落到第二順位的父母身上。

這樣聽起來胎兒好可憐,不但還沒出生就被迫成生長在單親家庭,還完全拿不到父親的認和遺產,只因為他還沒出生就不能被當作人來看待。

於是,民法第7條就保護了胎兒的權利,只要那個孩子將來有平安出世(非死產),他應該享受的利益都會受到法律的保障。所以,只要孩子將來有順利出生,就會被當作已經出生的情況來對待,同樣可以分得父親的遺產。

這個法條不但保障了胎兒將來出生應該得到的權利,甚至強制規定胎兒的權利沒辦法被剝奪。比方說繼承遺產,父親在世時指定要將遺產全部送給某個朋友,那父親原來的繼承人最多只能得到民法所規定的特留分,胎兒卻是連原本應該繼承的額度都不能被剝奪,不會受到特留分規定的拘束。最高法院的民事判例66 年台上字第 2759 號也特別指出,胎兒也是有得到慰撫金的權利,甚至不能因為還只是胎兒就減少賠償額度。我們可以知道,法律對胎兒應該享有的權利是絕對保護,不用擔心因為還沒出世就被當作不存在。

所以,胎兒在出生前父親不幸過世,應該將胎兒必須繼承的遺產保留下來。萬一將來胎兒是死產,再將原本留給他的那份分掉。在出生之前,都會先視為已經出生,不幸過世就當作一開始就沒這個人的存在。

那義務呢?胎兒是否也需要負擔義務?
都還沒出生,根本不會面臨到義務負擔的問題,這方面自然是不需要

 

沒有任何懷孕的妻子希望自己的丈夫在孩子出世前就離開人世,但這並非完全不會發生的問題,所以各位女性朋友都應該知道有這樣的規定在。

如果您不幸遇上了,還請您為了還沒出生的孩子打起精神,堅強地活下去。同時也必須勇敢站出來替孩子爭取權益,法律不會因為他們還沒來到這個世上就忽略他們。當然,我們也能為您提供這方面的協助,如果有替胎兒爭取權利的需要,歡迎聯絡我們,我們絕對會提供您最好的服務

原文網址: https://885law.com/2020/05/02/%e3%80%8c%e4%ba%ba%e3%80%8d%e7%9a%84%e5%ae%9a%e7%be%a9%ef%bc%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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