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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升上高中後,因為學校與住家有很長一段距離,因為住處稍微偏遠,沒有公車可以讓他作為上下課通勤的工具,就向住在隔壁的B借了腳踏車來代步。
那台腳踏車因為剎車壞掉了很長一段時間,B一直沒空拿去修理。但是B覺得從住家到A的學校都是平地所以沒有太大的關係,就在A完全不知情的狀況下將腳踏車借給了A使用。
因為腳踏車本身的剎車失靈,在遇到紅燈時,A沒辦法停止前進。就這樣和綠燈直行的機車騎士C對撞,兩個人都受傷被送到醫院。C說是因為A闖紅燈才讓自己受傷,向A請求賠償。

請問,在這個車禍事件中,誰可以向誰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184條載明了關於損害賠償的規定,不管是因為故意還是過失,只要有不法侵害其他人的權利就應該要負損害賠償責任。小華因為剎車壞了不小心闖紅燈害C受傷,這是A的「過失」,所以C是可以向A要求賠償的。

但是A會與C相撞是因為不知道腳踏車剎車失靈所致,民法第466條就有提到, 貸與人(物品的主人)故意不告訴借用人物品本身有瑕疵,讓借用人因此受到損害的話就必須負賠償責任。因為B沒告訴A腳踏車的剎車壞掉,A也因為這樣受傷,所以A可以要求B賠償自己的醫藥費。

至於C的部分,因為讓C受傷的是A,所以C只能向A請求損害賠償。但C會受傷也是因為B沒有告知A剎車故障的緣故,所以A賠償C醫藥費後,可以再向B請求賠償自己支付給C的賠償金額。因為A支付給C的醫藥費也可以視為民法第466條內提到的損害

 

借用人不要以為自己倒楣借到一個壞掉的物品害得自己和第三人受到損害,自己就必須摸摸鼻子負擔全部的賠償責任。有些時候還是可以向貸與人要求賠償損害的。如果不確定自己遇到的狀況是否能向貸與人求償,歡迎撥打下方諮詢專線和我們聯絡,專業律師會就您的狀況來解答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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