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孩子會歸由一方扶養,無論是雙方自行達成協議或是交由法官判定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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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那一種方式,未扶養的另一方都具有探視權,不需要再向法院申請。
但是若對方不讓你探視孩子,該怎麼辦?
未扶養方的直系長輩,比如爺爺奶奶或阿公阿嬤,也有探視權嗎?
依據民法第1055條第5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若監護人(以下簡稱A)一直拒絕未扶養方(以下簡稱B)探視孩子,則B可向法院請求定期探視子女權。
若A仍不依,則B可再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讓A能實現探視子女之權力。
但若A執意不從,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29條規定,則依法拘提管收或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怠金。
法律上探視權指【定期或不定期探望子女的權利】。同時婚姻法第38條第1款也明定探視權只能由父母實施。至於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需在監護人同意下才能進行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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