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第37條
指定國定假日的權限回歸內政部所訂定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應放假日為11日,勞工再加上5月1日勞動節,共12日。
少掉的7天國定假為:元旦隔日(1/2)、青年節(3/29)、教師節(9/28)、光復節(10/25)、蔣公誕辰(10/31)、國父誕辰(11/12)及行憲紀念日(12/25)。
勞基法第38條
工作滿半年未達1年者,就享有3天特休假。
滿1年有7天。
滿2年未滿3年10天。
滿3年未滿5年是14天。
第5年到第9年是15天。
第10年起是16天。
之後逐年增加1天,特休假日上限為30天。
2017年連續假期如下:
●元旦2016年12月31日至2017年1月2日,有3天
●春節1月27日除夕至2月1日初五,有6天
●228和平紀念日2月25日到28日,有4天
●清明節4月1日至4日,有4天
●勞動節(僅勞工)4月29日至5月1日,有3天
●端午節5月27日至30日,有4天
●雙十國慶10月7日至10日,有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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