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12條」規定:
汽車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開啟或關閉車門時,應注意行人、其他車輛,並讓其先行。
其實巷弄要多寬才可以停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並無規定,只要不影響行人或是來車通行就可以,但是若停車的位置影響交通,就是違規停車。
二、執勤員警執行拖吊(開單)違規停車車輛,應以下列優先拖吊項目、重點拖吊時段及例假日優先拖吊路段等執行拖吊,但其他違規停車情形有影響交通安全及順暢之虞者,亦得拖吊之。
1.汽車優先(開單)拖吊項目︰
(1)並排及車道上停車。
(2)公車站牌十公尺停車。
(3)消防栓前停車。
(4)人行道(騎樓)停車。
(5)行人穿越道停車。
(6)禁止臨停紅線停車。
(7)路口十公尺內停車。
(8)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者(占用專用車位及其他車種停車位)。
(9)禁停黃線路段停車(巷弄以告發為主,專案性之執法不予限制)。
2.機車優先拖吊項目︰
(1)已設置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騎樓、人行道上停車。
(2)於車道上,妨礙人車通行。
(3)公車站牌,妨礙乘客上下車。
(4)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者(占用專用停車位及其他車種停車位)。
3.重點(開單)拖吊時段:
(1)紅線及其他重大違停拖吊時間為七時至二十一時(必要時得延長之)。
(2)禁停黃線拖吊時間為七時至二十時(有附牌依附牌間)。
(3)夜市及代客停車拖吊時間為七時至二十三時(必要時得延長之)。 4.假日(不含未週休星期六下午)拖吊以花市、玉市、東西門町、博愛特區、陽明山公園、車站、木柵動物園、故宮博物院幹道等專案拖吊。
基本上巷弄以告發為主(之前被其它車輛不小心擦撞到,有去警局做筆錄)。而是否巷弄顯有妨礙他車通行處所,則應視實際情況而定。
================================================================================
《延伸閱讀》
晚晴律師事務所免費法律諮詢專線:0800787007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