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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12條」規定: 
汽車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開啟或關閉車門時,應注意行人、其他車輛,並讓其先行。 
其實巷弄要多寬才可以停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並無規定,只要不影響行人或是來車通行就可以,但是若停車的位置影響交通,就是違規停車。 
二、執勤員警執行拖吊(開單)違規停車車輛,應以下列優先拖吊項目、重點拖吊時段及例假日優先拖吊路段等執行拖吊,但其他違規停車情形有影響交通安全及順暢之虞者,亦得拖吊之。 


1.汽車優先(開單)拖吊項目︰ 
()並排及車道上停車。 
()公車站牌十公尺停車。 
()消防栓前停車。 
()人行道(騎樓)停車。 
()行人穿越道停車。 
()禁止臨停紅線停車。 
()路口十公尺內停車。 
()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者(占用專用車位及其他車種停車位) 
()禁停黃線路段停車(巷弄以告發為主,專案性之執法不予限制)

 
2.機車優先拖吊項目︰ 
()已設置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騎樓、人行道上停車。 
()於車道上,妨礙人車通行。 
()公車站牌,妨礙乘客上下車。 
()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者(占用專用停車位及其他車種停車位) 

 

3.重點(開單)拖吊時段: 
()紅線及其他重大違停拖吊時間為七時至二十一時(必要時得延長之) 
()禁停黃線拖吊時間為七時至二十時(有附牌依附牌間) 
()夜市及代客停車拖吊時間為七時至二十三時(必要時得延長之) 4.假日(不含未週休星期六下午)拖吊以花市、玉市、東西門町、博愛特區、陽明山公園、車站、木柵動物園、故宮博物院幹道等專案拖吊。 
基本上巷弄以告發為主(之前被其它車輛不小心擦撞到,有去警局做筆錄)。而是否巷弄顯有妨礙他車通行處所,則應視實際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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