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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配偶外遇,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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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常常在電視新聞上看到某些公眾人物明明有交往已久甚至論及婚嫁的對象,卻又被狗仔隊拍到與交往對象以外的異性當街熱吻、進入同一間建築物……等。這些也就算了,他們最後甚至還與原本的對象分手,轉而和新歡結婚。

這在旁人的眼中看起來實在是非常不恰當,這都已經可以說是「通姦」了,難道沒有法規可以制裁他們嗎?


民法第 195 (侵害人格權及重大身分法益之財產賠償及限制)

  1.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2.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3.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其實,不管是之前刑法上的通姦罪,還是民法規定的侵害配偶權。都是用來規範有配偶者」。只要身分證上的配偶欄位是空白,要同時腳踏幾條船都無法可罰,只會讓人觀感不佳。所以當我們在電視上看到那些「玩很大」的藝人,也只能透過拒絕購買他們的周邊產品、拒絕收看節目來給他們做為教訓。他們本身是不會有任何法律問題的。

 

侵害配偶權只有已婚者能告,在結婚前發現即將成為另一半的那個人居然在外面有第三者,這對當事人來說肯定是非常大的打擊。
都已經算是外遇了,真的完全拿對方沒辦法嗎?

在解答這個問題前,我們先來探討何謂「婚約」。

 

婚約的定義

結婚為目的所締結的不要式契約不需要字據),訂婚並不會發生身分上的關係變化,也不強迫訂婚人一定要履行婚約

 

婚約該怎麼訂定?

民法第972條(婚約之訂定)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想和結婚訂婚都是個人自由,這是憲法第22所保障的自由權,所以特別立法規定婚約只能由當事人自己訂定。就算是父母,也沒權利替兒女決定結婚對象。所以我們常常在電視上看到的「指腹為婚」,在民法上並不被允許。

最高法院33 年上字第 1723 號民事判例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民法第927條定有明文,其由父母代為訂定者當然無效。且婚約為不許代理之法律行為,縱令本人對於父母代訂之婚約為承認,亦不適用關於無權代理行為得由本人一方承認之規定,如由當事人雙方承認,應認為新訂婚約

最高法院判例也特別強調,因為婚約沒辦法代理,所以非本人訂的婚約「自始無效」,就算後來兒女同意了父母幫自己訂的親事,那也應該當成「新婚約」。婚約不適用民法第170規定。

 

幾歲可以訂婚?

民法第 973

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民法第974

未成年人訂定婚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雖然民法規定男生17歲、女生15就可以訂婚了。但下一個條文又特別規定,未成年人要訂婚一定要有法定代理人同意。民法的成年是20歲,所以在20歲以前要訂婚還是要經過父母的同意。
不過,因為婚約只有自己可以訂定,所以父母也沒有辦法替未成年子女決定結婚對象。

 

婚約不能強迫履行

民法第 975

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最高法院27年渝上字第695號民事判例
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民法第975條定有明文,故婚約當事人之 一方違反婚約,雖無民法第976條之理由,他方亦僅得依民法第978條之規定,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不得提起履行婚約之訴。

 

在過去,確實有訂定婚約被毀婚還要求履行婚約的案例。但憲法充分保障人民的婚姻自由,只要有一方突然不想結婚了,也不能強迫。但考量到沒有違反婚約的一方的權益受損,在立法的同時也特別制定了與違反婚約有關的損害賠償法條,可以讓在婚約中遭到「背叛」的一方可以得到一些彌補

 

違反婚約也有民事求償?

民法第 978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第976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 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民法第979

  1. 前條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2.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如果訂婚約的其中一方擅自違反了婚約,也沒有遇到第977條所規定的七種狀況,另一方如果因此受到財產或非財產上的損害,也能依照978979來求償。這兩個法條的求償權當然也具有一身專屬性。

民法第 979-1

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既然婚約已經不存在了,當時訂婚的聘禮與嫁妝就變成民法上的不當得利,可以依照979-1請求對方反還。
但如果在交往或追求過程時送給對方的禮物,就不算是訂婚贈與物了,在解除婚約時也不能要求對方歸還。

 

發現對方偷吃可以主動解除婚約嗎?

民法第 976

  1.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結婚
    ()故違結婚期約。
    ()生死不明已滿一年。
    ()有重大不治之病。
    ()婚約訂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
    ()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
    ()有其他重大事由。
  2.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先撇開「無緣無故拋棄別人」的特殊狀況,解除婚約跟離婚一樣有「法定事由」。只要訂定婚約的兩人中,其中一人出現976第一項的七款事由,另一方就能解除婚約。簡單來說,就是沒過失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解除婚約

民法第 977

  1. 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2.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3.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無過失的一方,除了可以請求解除婚約以外,還能依照977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就算受到的損害不是財產上的損害,也是能按這個法條來求償。
解除婚約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具有專屬性只有當事人有),沒辦法讓與或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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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外遇該如何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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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過往,要成立刑法上的通姦罪(因違憲被大法官宣告停用),必須要有兩人確實發生過性關係的證明,這也是最困難的部分。單純拍到進旅館開房間,可能會被當事人說自己只是坐在床上純聊天打回票判敗訴,儘管法官想判有罪,但無奈基於罪刑法定原則,沒犯罪行為事證無法判刑

民法第195條第三項規定的「侵害配偶權」不像通姦罪那樣這麼強調證據性,只要感覺到自己的配偶關係被他人侵害,都能向對方請求賠償。在過去就有老公在家門口和小三擁抱吻別被妻子抓到成功求償的例子。由此可見,要告成的難度也比通姦罪更來得低。

民法第 195 (侵害人格權及重大身分法益之財產賠償及限制)

  1.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2.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3.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我們今天也在這裡整裡幾個問題:

通姦除罪後,對民事賠償有影響嗎?

通姦除罪前,有不少受害配偶會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雖然這樣的確很方便,還可以省下一筆民事的裁判費。但像通姦罪這種比較簡單的案子,通常都是由刑事庭法官一併審理。

即便憲法第80要求法官依法獨立審判,應該就事論事。但民事賠償案件中,法官本來就該依照自由心證審酌賠償金額【延伸閱讀:自由心證主義(民事訴訟法第222)】。有些法官會認為「在刑事上已經判無罪了,配偶權似乎也沒甚麼被侵害到,就罰少一點吧!」或「第三者都已經要被抓去關也反省過了,而且又是個沒什麼錢的初犯,損害不大,不用罰太多。」不管通姦罪有沒有成立,從民事賠償的觀點來看,對被害人來說都不是好事啊!只是法官不會這麼明白說出來,所以受害者不知道會被判賠這麼少的真正原因。

通姦除罪後,侵害配偶權的案子就全部交給民事庭法官審理。這麼一來法官也比較不會受到刑事判決結果影響,可以更客觀決定賠償金額。甚至因為通姦已經除罪化民事庭在決定侵害配偶權的賠償金時,會加重額度,以彌補已廢止的刑事懲罰

所以,筆者認為。對愛錢的現代人而言,相較於以往能拿到更多金錢賠償,何嘗不是好事呢?而侵害配偶權的兩人要支付的賠償也會比之前更多,比起坐牢和少量罰金高額賠款的殺傷力反而更大吧?

 

怎樣的行為才會構成侵害配偶權呢?

法律條文中沒有給出一定的答案,所以必須讓審理案件的法官自行判斷

筆者認為,只要客觀上會讓他人產生身份錯亂的行為都應當屬之。比方說,我們走在路上偶爾會看到一男一女手拉著手一起逛街,大多數人都會下意識地認為他們若不是親人就是男女朋友或夫妻,但其實那對男女其中一人或兩人的配偶另有其人,當時牽手人是第三者,這樣對真正的配偶來說就已經算是配偶關係遭到侵害了。

「跟你們介紹這位是我老公。」
「咦?但是我上禮拜看到妳跟經理在樓梯間接吻,我以為你們在交往,原來已經結婚了?」
……

所以,不管是「接吻」、「傳情話」、「在FB上放閃」,甚至是已經除罪的「通姦」,只要覺得自己的配偶身分受到他人威脅,即便只有一點點,都算是侵害配偶權

 

提告侵害配偶權也需要證據嗎?

我們在介紹關於自由心證的文章內有提及到,民事庭的法官會依照過往經驗來評斷配偶權受侵害的程度,並決定賠償數額。但隨著科技進步,外遇方式一直在改變,以往只能透過簡訊或書信傳情,現在還有LineFB……等各式各樣的通訊軟體,法官也不見得每個軟體都用過,根本不知道實際的侵害程度

打個比方:
AB是夫妻,AB的手機中發現BCLine互傳裸照與情話,氣得提告侵害配偶權要求賠償。很不巧,法官沒用過Line(筆者真的認識這樣的法官),A對法律的了解程度很有限,只跟法官說BC用手機傳訊息調情,沒附上圖像證據。法官依照實務經驗,判了與用「文字簡訊」偷情差不多的賠償金。

傳裸照對配偶權的傷害絕對比單純文字訊息來得更大,只是法官不懂、A也不知道怎麼告,就演變成這樣的結果。

所以證據真的很重要,尤其是這種決定權完全落在法官上的侵害配偶權案件。證據當然是越多、越狗血,對受害者越有利。對一段配偶關係傷害最深的當然還是「通姦」,所以現在就算捉姦在床告不成罪,還是可以拿到民事庭向對方請求賠償

 

有很多朋友認為,民事賠償的殺傷力沒「罪」來得那麼大,甚至覺得沒有蒐證請律師的必要。其實這個觀念是錯誤的,越是這種情況,更應該重視訴訟前的準備。稍微有一點閃失,恐怕會讓賠償金額差了十萬八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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