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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一名業務員於4月18日開著登記在公司名下的休旅車行駛於限速80公里的省道上,卻被測速儀拍到141公里的時速,警方也依照規定開單,並對身為車主公司吊扣牌照
公司主張曾經口頭提醒過員工們不要違法,並透過扣除該名超速員工的部分獎金做為懲處,希望法院撤銷吊扣牌照處分。但法院認為口頭上的提醒沒有實質的約束力,因此判公司敗訴

超速到時速141公里實在是有點嚇人呢!雖然有部分國家高速公路上沒有限速規定,但我們既然住在台灣,就應該遵守台灣的法規

 

開罰法規依據

我們首先來看超速的規定,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行車速度超過規定最高速限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汽車駕駛應該被處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但新聞事件中的員工駕車的時速為141公里,已經超過限速的80公里61公里,同法第43條危險駕駛規定中有針對超速60公里以上危險駕駛做其他懲處。基於憲法一行為不二罰的原則,這個超速行為只要針對比較重的罰則第43條)來懲處即可,不用同時第33條罰則一同懲處

 

車主與駕駛人不同時也需要吊扣牌照?

第43條的部分,除了第一項第二規定了「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2萬4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之外,同條第四項前段也特別強調「有前項行為,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或許這樣的規定對車主來說很冤枉,認為自己只是將車提供給違規駕駛人使用,並沒有參與違規。但立法認為出借車輛的同時也應該要規範駕駛人的行為,確保借用人不會違規

新聞事件中的法官認為,身為車主的公司僅做口頭交代是不夠的,員工們不見得會放在心上。可能需要用更嚴厲的規定來規範員工們的行為

 

租車業者需要被吊扣牌照嗎?

如果駕駛人違規就要對車主開罰,這樣大概沒人敢經營租車公司了吧?光是承租人的違規罰鍰就繳不完了。

監理站認為,車子被租出去後業者就很難掌控了,很難因就故意過失責任業者懲處。另外,在出租時所簽的租賃契約上如果有載明「駕駛在行車時如果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須自行負責」,租車業者在收到罰單後也能憑藉租賃契約監理站請求撤銷懲處

 

不管是車主還是駕駛人,都應該對與交通安全相關之法規有一定的了解。畢竟警方在抓違規時,是針對車主開罰車主們都不應該認為車子借出去了就不關自己的事,那這樣每個把車借給無照駕駛的車主都能輕易脫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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