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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妻子結婚後與丈夫同住在中國大陸,後來因為自身工作留學的緣故分隔兩地。沒想到在剛到準備留學的英國時,收到來自小三訊息。不但囂張告訴她丈夫早就外遇,還要兩人快點離婚
後來妻子與丈夫在台灣碰面時,丈夫也承認外遇的事,並希望兩人盡快協議離婚妻子拒絕了丈夫要求,決定到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同時也針對丈夫外遇的事要求6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
丈夫說通訊軟體可以造假,加上在通姦除罪前妻子也曾以通話紀錄提告,被檢察官認為難以證明兩人上過床而不起訴,由此可見自己沒通姦。但民事庭法官覺得兩人已經長期分居、缺乏溝通,加上丈夫承認小三的存在,婚姻已經難以維持下去,判離婚獲准。而丈夫得賠償30萬元給妻子作為外遇的精神撫慰金

感情再好的兩人,都可能因為長期疏遠或缺乏溝通對彼此埋怨。一個家庭必須由兩人共同經營,像這樣長年分隔兩地加上每次碰面時間不到一個禮拜,已經失去了婚姻的意義。縱使兩人因為生活的關係不得不分離,也該時常保持聯繫

 

外遇協議離婚就不能求償了嗎?

有些外遇的受害者會覺得,同意與對方簽離婚協議書代表對外遇的屈服與無奈,之後難以再請求賠償,執意要打官司來離婚
其實筆者本身也贊同被外遇的朋友走訴訟程序來結束婚姻,但這僅是可以請求離婚賠償與在法律上站得住腳而已,並不是外遇賠償的依據

外遇不一定要離婚離婚也不見得是因為外遇。被外遇還是以外遇的規定來提告,不會因為協議離婚改變外遇的事實。有時候離婚官司要打很久,取得勝訴都浪費好幾年的光陰了。
被外遇,可以告外遇的同時也提出訴訟離婚。也可以只告外遇,離婚用協議的方式進行。

 

通姦告失敗,還能告侵害配偶權?

通姦罪是最近(2020年)才被廢除的條文,雖然通姦罪侵害配偶權的概念都是建立在配偶外遇上,但本質上是完全不同的法規通姦要有「性交」才能成立,而外遇就算沒有上床也可能發生
甚至可以說,犯通姦罪的人一定外遇,但外遇的人不一定有通姦

所以,因為證據薄弱無法證明配偶通姦,但還是可以就現有的證據試著提告外遇侵害配偶權民事求償

 

法官判離婚的原因是分居還是外遇?

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離婚十大事由中,並沒有所謂的外遇分居。稍微比較像的恐怕只有「通姦」和「遺棄他方」。但如前面所說,通姦並不等於外遇。遺棄他方和分居的意思也是大相逕庭。
所以法官在這邊判准離婚,恐怕還是因為同法第二項的「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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