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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以整個世界局勢來說,台灣是個防疫模範生。但近日又有疫情升溫趨勢,還記得上一次遇到此類狀況是228連假期間,總覺得肺炎病毒是存心要與台灣人作對,不讓我們有個能出遠門享受的連假。但換個想法,現在疫情危機還沒解除,確實不是適合玩樂的時機,這些零星確診數如果可以讓非必要者取消出遠門行程,也能大幅降低病毒傳播的風險

隨著疫情升溫,我們最有感的就是「網購商品延遲送達」狀況。雖然現在網路購物已經成為我們生活主流,但貨運業者必須各地跑,感染與傳播病毒的風險也比其他人來得更高。今年二月初才出現全家便利商店物流人員確診的狀況,所幸疫情已經被控制住了,沒有造成更大規模的感染

筆者前陣子在回應諮詢網問答時,有不少網友表示自己訂的食品因為疫情延遲送達而過期壞掉,賣方還不給退貨,感到欲哭無淚。其實像這樣的狀況,會牽扯到民法債權的「給付遲延問題

 

貨運延遲,賣家有錯嗎?

疫情期間,其實賣家也很無奈網購人數變多對從事網購業者來說固然是好事,但同時也有擔心寄出去的物品因物流公司內部狀況而晚寄到或寄丟的狀況。

民法第230條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

民法第231條

  1. 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2. 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如果是因為物流業者公司內部突然出狀況讓商品延遲寄達,這明顯就不是賣方的錯,責任當然不會要求賣方來扛。但筆者認為,疫情已經盛行了好一段時間,賣方出貨前就有義務備註預計出貨時間,如果是有時效限制或容易腐敗的產品更應該提前出貨以免發生遲延問題,所以不見得只要是物流公司配送速度較慢賣家就完全沒責任

 

買家晚收到商品該如何自救?

民法第231條

  1. 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2. 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232條

遲延後之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得拒絕其給付,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商品太晚收到,已經過了保存期限不需要了,買方當然有拒絕權利。尤其現在不少人都會選擇貨到付款」服務,這種情況要拒收相對早就付款的人而言是更加容易的。但即便是已經付清款項,也是可以拒絕硬是吞下不需要的商品

甚至如果因為商品晚送達還產生額外損失(像是收到壞掉的食物吃了肚子痛等),還可以反過來跟賣家索取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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