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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姓前空少與身為空姐的妻子胡女結婚四年,育有一對兒女。利用妻子工作通勤到外地的時間與黃姓女大生發生外情。錢男與黃女發生了30次性行為才被胡女發現,這中間也已經過了兩年。
胡女知道後當然非常生氣,在和錢男離婚前,花了三個月蒐集通姦證據。甚至發現黃女明知道錢男已婚,還多次與他一起到清境農場的民宿過夜。民宿也提供了兩人的親密影像給黃女當證據。胡女也試著用各種方法讓黃女和錢男供出通姦的事實,雖然黃女沒有上當,但錢男因為胡女答應對自己徹告通姦罪,就坦承自己的出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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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裁判離婚,規定在民法第1052條,本文就針對該法條所規定的構成要件來做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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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饒磐安/板橋報導】2012.08.04 02:42 am

許姓貨車司機指黃姓前妻愛慕虛榮,自己賺的錢全拿去抽脂美容,卻外遇致離婚,向法院訴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前妻反指他不務正業、花錢買槍並沉迷網路,對家庭毫無貢獻才離婚,不該分配剩餘財產。法官認為,許被警方查獲的槍是友人所贈,黃女未舉證他不務正業和買槍,無免除或減少分配額的理由,判黃女應給付前夫116萬元。許姓男子主張他11年前和在髮廊上班的黃姓女子結婚,但妻子婚後嫌他收入不穩定,還要撫養年邁母親和身障的妹妹;前妻還把賺來的錢,都拿去抽脂和美容,卻未貼補家用,前年因前妻外遇協議離婚。許說,他雖收入不穩定,仍給前妻生活費,買房子也登記在前妻名下,離婚時財產只剩6萬多元,前妻卻有300多萬元財產,這些錢很多是他給的,希望法官判前妻給付一半財產約160多萬。黃女則說,前夫沉迷網路且常換工作致收入不穩定,錢拿來買槍枝,還放在床頭櫃,害她每天提心吊膽,且前夫未負擔任何家庭生活費用,雙方因此離婚,並非因她外遇;她到髮廊賺錢買房子和貼補家用,請法官免除或減少前夫分配額。法官認為,許去年持有槍械被警方查獲並判刑2年、緩刑5年,但槍是綽號「阿忠」友人送的,並非許花錢買的,黃女無法提出前夫花錢買槍、常換工作和未付生活費證明,沒有免除或減少分配額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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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才是外遇下的犧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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