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之恐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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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之恐嚇罪

 

問:

 

我先生有酒後暴力的傾向,每次喝了酒就像變一個人似的,常常對我拳打腳踢。有一次我真的受不了了,就打電話報警,經過警方調解之後,他才稍微收斂了一點。後來向法院申請保護令也下來了,但是惡夢卻還沒結束。他開始拼命打電話到我的公司,恐嚇我說要讓我死,還恐嚇我們店長,若要幫我的話,他也要一併處理,我嚇都嚇死了,請問我該如何辦?

 

陳小姐

 

答:

 

陳小姐您好,很遺憾地您遇到這樣的狀況,不過別擔心,晚晴法律事務團隊是您最佳後盾。根據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4款的定義所謂騷擾:「謂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尤其是他又在保護令期限內犯了言語恫嚇的行為,已經涉嫌觸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其違反家暴法第61條部分,法官在裁量上,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又恐嚇店長之部分,可能涉及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致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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