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制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劃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
- 第一級: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
- 第二級: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唾新及其相類製品
- 第三級: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
- 第四級: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唾他及其相類製品
其中製造、販賣、運輸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等第一級毒品,最重可處死刑。其他有刑事責任的行為包括:意圖販賣而特有;強迫或欺瞞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轉讓;施用第一級、第二級;特有;栽種罌粟、古柯、大麻;販運罌粟、古柯、大麻種子;持偶或轉讓罌粟、古柯、大麻種子
毒品有關的刑責
- 製造運輸販賣毒品可處五年以上徒刑,最高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可處三年以上徒刑,最高可處無期徒刑。
- 強暴脅迫欺瞞或非法使人吸用毒品,可處五年以上徒刑,最高可處死刑及無期徒刑。
- 引誘他人吸用毒品可處六個月以上十年以下之有期徒刑
- 轉讓毒品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施用毒品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持有毒品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相關的刑責已第一級毒品刑責最重,第二級毒品次之,第三級毒品最輕。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
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已上均處罰未遂犯。
吸毒的害處
- 毒品會對腦中樞神經造成影響「吸毒者未達到預期的效果,往往需要反覆增加使用量,常常會在不知不覺的情況下過量使用,造成中毒現象,依賴毒品。一旦終止或減少使用毒品,身體即會產生流淚、打哈欠、嘔吐、腹痛、莖攣、焦躁不安及強烈渴求藥物等戒斷症狀。
- 吸毒成癮者在持續使用毒品的情況下,極難戒絕,終其一生難以擺脫毒品的束縛。除了會嚴重影響個人健康外,還會面臨失業、求職不易、朋友疏離、婚姻破裂、家庭破裂、自尊受創,而無法適應社會,甚至不惜以暴力或偷竊等不正當的手段謀財,已設法取得毒品,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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