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規定:「子女從父姓。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
贅夫之子女從母姓。但約定其子女從父姓者,從其約定。」通姦所生之子女為非婚生子女,關 於非婚生子女之從姓,可分別討論如下:

1. 未受認領、準正前:
司法院三十三年院字第二七七三號解釋認為:非婚生子女在未經其 生父認領前,與其生父既無父與子女之親屬關係,而其生母之關係,則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 條第二項之規定,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由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本旨推之,自應解為從母姓。

2. 已經認領、準正而成為婚生子女者:

非婚生子女經認領〈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準正〈民法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者,應類推適 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之規定,使其從父姓為宜,依此見解,子女若尚未報出生戶口,即為 生父認領時,可直接從父姓報出生戶口。

反之,子女已從母姓報出生戶口,始由父認領時,子 女當然改從父姓。

惟若生母方面有「母無兄弟」之情形者,仍得依生父及生母之約定使該子女 仍保留母姓,此為解釋上當然之結果。

 

原文網址: https://885law.com/2020/03/03/%e9%80%9a%e5%a7%a6%e6%89%80%e7%94%9f%e4%b9%8b%e5%ad%90%e5%a5%b3%ef%bc%8c%e6%87%89%e5%be%9e%e4%bd%95%e4%ba%ba%e4%b9%8b%e5%a7%93%ef%bc%9f%ef%bc%88%e6%b0%91%e6%b3%95%e8%a6%aa%e5%b1%ac%ef%bc%89/

arrow
arrow

    晚晴法律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