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配偶權與通姦除罪後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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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過往,要成立刑法上的通姦罪(因違憲被大法官宣告停用),必須要有兩人確實發生過性關係的證明,這也是最困難的部分。單純拍到進旅館開房間,可能會被當事人說自己只是坐在床上純聊天打回票判敗訴,儘管法官想判有罪,但無奈基於罪刑法定原則,沒犯罪行為事證無法判刑

民法第195條第三項規定的「侵害配偶權」不像通姦罪那樣這麼強調證據性,只要感覺到自己的配偶關係被他人侵害,都能向對方請求賠償。在過去就有老公在家門口和小三擁抱吻別被妻子抓到成功求償的例子。由此可見,要告成的難度也比通姦罪更來得低。


民法第 195 條(侵害人格權及重大身分法益之財產賠償及限制)

  1.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2.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3.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我們今天也在這裡整裡幾個問題:

通姦除罪後,對民事賠償有影響嗎?

通姦除罪前,有不少受害配偶會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雖然這樣的確很方便,還可以省下一筆民事的裁判費。但像通姦罪這種比較簡單的案子,通常都是由刑事庭法官一併審理。

即便憲法第80條要求法官依法獨立審判,應該就事論事。但民事賠償案件中,法官本來就該依照自由心證審酌賠償金額【延伸閱讀:自由心證主義(民事訴訟法第222條)】。有些法官會認為「在刑事上已經判無罪了,配偶權似乎也沒甚麼被侵害到,就罰少一點吧!」或「第三者都已經要被抓去關也反省過了,而且又是個沒什麼錢的初犯,損害不大,不用罰太多。」不管通姦罪有沒有成立,從民事賠償的觀點來看,對被害人來說都不是好事啊!只是法官不會這麼明白說出來,所以受害者不知道會被判賠這麼少的真正原因。

通姦除罪後,侵害配偶權的案子就全部交給民事庭法官審理。這麼一來法官也比較不會受到刑事判決結果影響,可以更客觀決定賠償金額。甚至因為通姦已經除罪化民事庭在決定侵害配偶權的賠償金時,會加重額度,以彌補已廢止的刑事懲罰

所以,筆者認為。對愛錢的現代人而言,相較於以往能拿到更多金錢賠償,何嘗不是好事呢?而侵害配偶權的兩人要支付的賠償也會比之前更多,比起坐牢和少量罰金高額賠款的殺傷力反而更大吧?

 

怎樣的行為才會構成侵害配偶權呢?

法律條文中沒有給出一定的答案,所以必須讓審理案件的法官自行判斷

筆者認為,只要客觀上會讓他人產生身份錯亂的行為都應當屬之。比方說,我們走在路上偶爾會看到一男一女手拉著手一起逛街,大多數人都會下意識地認為他們若不是親人就是男女朋友或夫妻,但其實那對男女其中一人或兩人的配偶另有其人,當時牽手人是第三者,這樣對真正的配偶來說就已經算是配偶關係遭到侵害了。

「跟你們介紹這位是我老公。」
「咦?但是我上禮拜看到妳跟經理在樓梯間接吻,我以為你們在交往,原來已經結婚了?」
「……」

所以,不管是「接吻」、「傳情話」、「在FB上放閃」,甚至是已經除罪的「通姦」,只要覺得自己的配偶身分受到他人威脅,即便只有一點點,都算是侵害配偶權

 

提告侵害配偶權也需要證據嗎?

我們在介紹關於自由心證的文章內有提及到,民事庭的法官會依照過往經驗來評斷配偶權受侵害的程度,並決定賠償數額。但隨著科技進步,外遇方式一直在改變,以往只能透過簡訊或書信傳情,現在還有Line、FB……等各式各樣的通訊軟體,法官也不見得每個軟體都用過,根本不知道實際的侵害程度

打個比方:
A和B是夫妻,A在B的手機中發現B與C用Line互傳裸照與情話,氣得提告
侵害配偶權要求賠償。很不巧,法官沒用過Line(筆者真的認識這樣的法官),A對法律的了解程度很有限,只跟法官說B和C用手機傳訊息調情,沒附上圖像證據。法官依照實務經驗,判了與用「文字簡訊」偷情差不多的賠償金。

傳裸照對配偶權的傷害絕對比單純文字訊息來得更大,只是法官不懂、A也不知道怎麼告,就演變成這樣的結果。

所以證據真的很重要,尤其是這種決定權完全落在法官上的侵害配偶權案件。證據當然是越多、越狗血,對受害者越有利。對一段配偶關係傷害最深的當然還是「通姦」,所以現在就算捉姦在床告不成罪,還是可以拿到民事庭向對方請求賠償

 

有很多朋友認為,民事賠償的殺傷力沒「罪」來得那麼大,甚至覺得沒有蒐證請律師的必要。其實這個觀念是錯誤的,越是這種情況,更應該重視訴訟前的準備。稍微有一點閃失,恐怕會讓賠償金額差了十萬八千里。

 

通姦除罪後在法律上其實對受害者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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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9年5月29日,司法院大法官許宗力很罕見地透過FB直播的方式宣告刑法第239條違憲,這也意味著通姦罪在我國將永遠走入歷史。從這刻起,不論是繫屬中的刑事案件、還是發生在將來的通姦行為,都將不再有刑事責任。

這樣的消息一公佈後,不少因配偶通姦問題委任律師處理案件的朋友們擔憂的跑來事務所關切,深怕自己只能放任配偶與外遇對象為所欲為卻又拿他們沒轍。
其實不需要這麼恐慌,因為
通姦除罪後,對我們的日常生活並不會有太大的影響,甚至將來在求償的蒐證上也會比較有利。為什麼呢?讓我們來看看下面幾個問題。

 

法律再也不會幫助受害者

通姦除罪只意味著「『刑法』上的通姦罪被停用」和「將來不再有『刑事』責任」,可是我們人民要遵守的法律並非只有刑法。刑法說以後通姦將不再是犯罪行為,但民法可沒說過通姦者將來不用再負賠償責任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在直播當天也說了,以後通姦者的配偶們還是可以透過民法上的規定民法第184條第一項民法第185條第一項前段民法第195條第3項)請求損害賠償

筆者稍微換一個方式來解說:

A跟B是夫妻,婚後A成天好吃懶做不幫忙打理家務,經多次規勸後還是死性不改,這讓B受不了,只好向
法院訴請離婚。法院認為這是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便依照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裁判離婚

這樣的狀況論誰看起來都不會覺得因為刑法沒規定結婚後一定要幫忙做家事,就認為法律允許A好吃懶做吧?

A好吃懶做無罪,但是B可以依照民法規定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

同理,通姦無罪,但配偶可以依照民法規定向外遇的另一半和第三者請求賠償

如果要法律支持通姦,那為什麼不制訂一個對通姦者給予獎金的辦法呢?
所以請不要再說
通姦合法化了,因為法律從頭到尾都沒有鼓勵通姦行為

 

刑法不是受害者的復仇工具

通姦罪的立法目的是為了維繫人民的婚姻關係,但其實通姦罪跟婚姻沒有太大的關聯,真正會讓兩人結束婚姻的方式只有「離婚」。兩人的婚姻並不會隨著提告通姦而結束。
通姦罪與其他刑罰不一樣的地方在於,可以在對當事人提告後對自己的配偶撤告,讓第三者獨自面對刑責。有很多通姦者的配偶常常在事發後對第三者懷恨在心,以「不聽我的話小心我告你」作為恐嚇,要求對方簽下鉅額的本票、將房子過戶給自己……等。第三者因為害怕吃牢飯,就算覺得不合理也只能接受。

另外,很重要的一點:「會出軌的人不管有沒有罪都會出軌。」

舉個例子:
C和D是夫妻,有天C提早下班回來看到D正與鄰居E在床上「激戰」,當場捉姦在床。


通姦除罪前:
C依
通姦罪對兩人提告,D買了禮物送給C當作補償,並表示以後不會再犯。C選擇原諒,並撤回對D的告訴,讓E獨自面對刑責,法院判E一年有期徒刑

通姦除罪後:
C依民法規定請求損
害賠償,D和E都支付了C相當額度的賠款

從上面的例子我們便可以知道,不通姦有沒有罪,對會偷吃的配偶來說根本沒太大的差別啊!過往的案件中,大多數的告訴人都會原諒配偶,只對第三者提告。第三者固然可惡,但各位是否明白「一個巴掌拍不響」的道理?要不是自己的配偶不檢點,哪來的通姦?既然是希望透過刑法來打擊犯罪,為什麼不連配偶一起告?這擺明了受害者只是想將所有被戴綠帽的負面情緒發洩在第三者身上。

 

通姦罪的處罰其實很輕

「罪」往往讓人感到害怕,大部分的人認為只有「定罪」才能有效遏止犯罪行為的發生。但其實仔細看了一下刑法239條(通姦罪):「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沒錯,最多也只會被關一年,有些甚至一年都不到,幾個月就出獄了。

大家都知道要告成通姦罪,必須要有充足的「性交證據」。有些受害者的配偶為了取得證據,不惜闖入汽車旅館的客房內,最後不但通姦沒告成,還被反告了妨害秘密罪,順帶一提,這刑責是3年以下,比通姦罪來得更重。為了讓通姦者被關一年,卻甘願自己冒著被關三年的風險嗎?這恐怕有點不符成本吧?

通姦除罪化後,受害者只能透過民事訴訟來請求賠償了。但也因為這是受害者唯一討回公道的方法,將來民事庭的法官在審理時,也會更慎重小心,甚至會加重民事賠償的金額。賠償金沒有絕對的標準,法官會依照配偶權受到侵害的程度來決定金額。簡單來說,「單純傳裸照」和「曾經上過床」的賠償金絕對不同,蒐證上也不會像「捉姦在床」那麼高難度

其實仔細想想,抓去關一年就放出來了,只是讓受害者達到了一時的滿足。將來被告出獄後,狹路相逢時還不是氣得牙癢癢?向對方請求一筆賠償金額還比較實際。

 

【延伸閱讀:侵害配偶權(民法第195條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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