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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法律諮詢民事訴訟調查蒐證侵害配偶權裁判離婚

 

自己的幸福不需要向別人乞討,而要靠自己爭取!

「自從離婚協議書簽下那刻起,我發誓我只為我和孩子活著。女人要先愛自己,讓自己保持快樂與自信,而孩子也覺得現在這樣跟著媽媽挺好。」 小晴放下茶杯,離婚後的眼神散發出與以往不同的自信光采。


已到盡頭的婚姻,變相是一種牢籠束縛

小晴不懂男人為什麼可以曾經在教堂宣誓過要一輩子不離不棄的諾言,可以在幾年內劇烈變化?

這幾年沒有意義的追逐與攻防戰,已經使得小晴精疲力盡;一直放在床頭櫃上的離婚協議書,上面早已簽好他的名字。

只是她一直猶豫著,在這張承載著兩人過去甜蜜的床上,細數著以往的點點滴滴,而他現在卻與別的女人同床共枕,編織著他們未來完美家庭的夢。

其實小晴偷偷去看過老公在外面的女人,她和小晴完全不一樣 - 她外表看起來美麗彪悍,自內心散發著自信心,就連小晴也自認與她相比,自己的確過於柔弱!

小晴一直都沒有奢求永遠,只想要尋找一份穩定的幸福,而在愛情裡,弱者是渺小卑賤,需要逆來順受的,愛一個已經不再愛自己的人,是上天給自己最大的折磨。


透過專業諮詢獲得自信勇敢踏進新的未來

看到離婚協議書上確實填寫著雙方的名字,以及承諾書上的條款,小晴面帶微笑落下的眼淚,那是重獲新生的宣示,讓我們諮詢師久久無法忘懷。

後來,小晴又來事務所找我們諮詢師,看的出來她已經成功的走出了過去的陰霾。席間,小晴透露那名小三,後來因為丈夫沒了財產,便火速地拋棄了他,速度之快令小晴也驚訝不已!

「他有回來問我要不要復合,為了他也為了孩子。」小晴靜靜地說。

「妳有想過要回到他身邊嗎?」諮詢師問道。

小晴放下茶杯,眼睛直盯盯地看著諮詢師,「自從離婚協議書簽下那刻起,我發誓我只為我和孩子活著。女人要先愛自己,讓自己保持快樂與自信,而孩子也覺得現在這樣跟著媽媽挺好。」

「如果覺得以前的日子太過憔悴,不如就期待未來的精彩吧!」諮詢師鼓勵著小晴。

在她走出事務所前,我們諮詢師看的出她眼神裡透著無比的堅定,那是身為母親的堅強,與身為女人與生俱來堅毅不拔的力量。

 

離婚相關法條:

*兩願離婚(協議離婚

• 實質要件:依民法1049條,未成年人離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 形式要件:依民法1050條,須有離婚協議書及二位以上之證人簽名,雙方並親自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

裁判離婚

依民法1052第1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具有下列離婚原因,他方得請求判決離婚

• 重婚。

•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就是俗稱的通姦。即便通姦已經除罪化(不會有刑事責任),但還是能拿來作為訴請離婚的事由。

•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者。包含身體上或精神上的傷害都算。

•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

• 或夫妻一方之直系尊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 夫妻一方對公公、婆婆或岳父、岳母有身體、精神上的傷害;或公公、婆婆或岳父、岳母對夫妻一方有身體、精神上的傷害。

•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例如無故離家。

•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 有不治之惡疾者。

•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要能證明從何時失蹤,最好有報案記錄。

•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關於裁判離婚,規定在民法第1052條,以下簡單對該法條所規定的構成要件來做說明。

1.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請注意:只有沒犯錯的一方可以請求裁判離婚!!!

(一)重婚

關於重婚罪,定義在刑法第237條
同時和兩個以上的人有
婚姻關係,還沒向戶政機關登記離婚就和另一人登記結婚也包含在內。不用特別證明重婚者有和其他配偶有通姦行為,只要有重婚事實就能成立。並且,重婚者本人沒有請求離婚的權利。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簡單來講就是通姦,我國針對通姦行為原本有刑法第 239 條規範。但此條文已經在民國109年4月29日宣告停用。【延伸閱讀:通姦罪違憲,刑法第239條失去效力(釋字791)

通姦行為有三個構成要件:
①其中一方或雙方都已婚
②出於自願,和
強姦罪不同(最高法院17年度決議(四)
③有性器接觸行為

通姦是以行為當下是否有配偶來判別,在
通姦後與配偶離婚,還是不會改變事實。縱使通姦已經除罪,受害者配偶還是可以依照民法上對於侵害配偶權的規定向配偶及外遇對象請求金錢賠償。【延伸閱讀:侵害配偶權(民法第195條第三項)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請參考家庭暴力防治法

①對配偶施暴
②對配偶的直系親屬施暴
③配偶的直系親屬對自己施暴
有以上三種狀況,導致兩人有共同生活下去的困難就能
訴請離婚

不只是身體上的施暴,長期言語暴力使受害者感到精神方面的折磨也包含在內。

直系親屬除了父母祖父母以外,也包括子女
某些人可能會帶著與前配偶所生子女到現在的家庭生活,而現任配偶也沒有認養對方與前配偶所生的子女。對現任配偶而言,前配偶的子女並不是自己在法律上的子女,所以法條內才沒有寫明子女,而是寫「
配偶的直系親屬」。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夫妻本來就有義務要共同居住在一起,對配偶也有互相照顧的責任
如果故意將配偶逐出家門,又故意一直不讓對方回家即可成立。但法條內並沒有規定這樣的狀態要持續多久,如果只是短短幾天的吵架就不太算是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這可能要讓法院依照每對夫妻的狀況來做判斷了。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即便只是預謀,也是足以構成殺人罪,因為殺人罪會處罰預備犯
對方都已經打算殺害自己了,這時候如果還要和對方共同生活在一起那簡直是找死,還是盡快請
法院裁判離婚為妙。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沒辦法治療難以治癒的疾病。
通常只限於在結婚後才染上的疾病。在婚前故意向對方隱瞞自己有不治之症,只能用
同法的第二項其他重大事由」作為離婚條件。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最高法院62台上845提到:夫妻之一方於離家後,杳無音訊,既無從確知其生,亦無從確知其死之狀態而言
簡單來說就是結婚後對家庭不負責完全失去聯繫三年,也不知道對方是否還活著。但如果是因為戰爭或交通因素暫時失聯,就不包括在內。(
最高法院43台上538
但如果在請求
裁判離婚的過程中,突然得知對方的下落,便不屬於「生死不明」,就沒有再用這個法條來訴請離婚的必要了。(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116判例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除了故意犯罪以外,還要經過法院判六個月以上的有期徒刑定讞

2.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離婚的理由有千百種,如果出現第一項以外的狀況,在常理判斷又應該是可以作為離婚的理由,就可以用第二規定來訴請離婚。
就如同上面第一項第七、八款內所提到,對方在
婚前故意隱瞞自己患有惡疾,到離婚後才被發現。這就必須依照第二項來訴請離婚

但為了避免某些夫妻因為生活上的小爭吵就一時衝動跑到
法院請求裁判離婚,所以法院在這方面的裁定都會特別謹慎小心,考量雙方是否真的有「難以維持婚姻關係的重大事由」。因為第二項沒有明確規定,必須讓法官自行衡量。所以可能會有同一個離婚理由因為被不同法官裁定,而出現不同結果的情況。

不管是用第一項的規定情況來訴請離婚,還是有其他原因基於第二項規定請求法院裁判離婚。都應該要準備好充足的證據來證明兩人的夫妻關係已經難以維持下去了,只是口頭上表示並不能說服法官
婚姻是人生大事,適不適合繼續當夫妻應該沒有人比當事者更清楚。被裁定駁回並不絕對代表兩人就一定能好好相處,其中一方想要離婚而找上法院,通常都是感情上已經出現裂痕了。強迫這樣的婚姻關係繼續下去往往不是最好的決定,但請求裁定離婚的理由又沒辦法證明兩人因為這樣就難以維持婚姻,法官也愛莫能助。

 

離因損害離婚賠償

PAPER

 

民法第1056條(判決離婚之損害賠償

  1.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2.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3.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離婚損害
因為判決離婚才產生的損害,和離婚原因無關。是身分法上特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同樣只有裁判離婚中無過失的一方才能請求。

離因損害(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2253號判決意旨參照):

「離因損害」係指構成離婚原因之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而「離婚損害」則係指因裁判離婚所受之損害,此二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性質、構成要件、所生損害之內容及賠償範圍均不相同。前者屬於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即可請求賠償,不因判決離婚而被吸收於後者因離婚所受損害之中。故二者請求權雖基於同一通姦之事實,但仍難謂有請求權競合之情形,應得分別請求通姦之配偶賠償損害

離婚的原因如果構成侵權行為,可以向對方請求金錢上的損害賠償。這個損害賠償與民法第195條第三項侵害配偶權完全不一樣的東西。首先,侵害配偶權的求償對象是外遇配偶與外遇對象離婚的對象只有配偶,求償對象不同。再來,配偶權被侵害的人不見得會離婚,離婚的人也不一定是因為配偶權被侵害,兩者不能畫上等號。

所以,如果是因為配偶外遇離婚的人,除了侵害配偶權的賠償,還可以另外要求離婚賠償

 

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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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贍養費的條件

民法第 1057 條贍養費之給與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贍養費
有點類似「向對方請求扶養費用」,只是扶養費一般而言都是指子女對年邁父母的扶養義務,這邊是指離婚配偶之間的扶養關係,和前者還是有些許落差。
【延伸閱讀: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民法第1117條(民法親屬)

我們從條文內可以得知,想請求贍養費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1)無過失

簡單來說,就是提出裁判離婚之訴的原告當事人。在一段婚姻中有犯錯的一方,沒提出裁判離婚的資格,也沒辦法拿到贍養費。【延伸閱讀:裁判離婚的理由-民法第1052條(民法親屬)

(2)裁判離婚

離婚有兩種方式,分別是「兩願離婚(協議離婚)」和「裁判離婚」。贍養費只有裁判離婚的原告當事人可以請求,縱使是其中一方犯錯才兩願離婚,還是沒辦法依照本條文規定請求贍養費。

28年渝上字第487號(兩願離婚)
民法第1057條之規定,限於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始得適用,夫妻兩願離婚者,無適用同條之規定,請求他方給付贍養費之餘地。

(3)離婚後生活陷入困頓

有困難才會有「被養」的必要性,如果離婚後還是可以過正常生活,也不能請求贍養費

 

贍養費的計算方式

法律上並沒有特別規定,原則上有兩種方式:
① 以每人平均生活所需數額計算至平均餘命
 兩人酌定一定數額

但每個人的狀況不同,要被扶養的程度也不太一樣。法院在決定贍養費時,也會依照個案做調整。也能向專業律師諮詢,商討有什麼做法能讓結果更利於自己。

 

贍養費的給付頻率

原則上以「一次」為限,也「不會扣除中間利息」。

定期給付可能會發生對方突然失聯的問題,而且裁判離婚通常都是當事人的感情狀況已經惡化到無法挽回的地步,沒有人希望在離婚後還要和前配偶糾纏不清。一次拿完所有贍養費也會讓離婚配偶的重新出發比較有幫助(例如:開店、投資……)。

 

離婚損害贍養費的不同

贍養費是「因為離婚而生活陷入困頓」才產生,和離婚損害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不會因為取得離婚損害後就拿不到贍養費,當然也不會因為有贍養費就取消離婚損害。但有時候會認為贍養費離婚損害的一種。【延伸閱讀:贍養費—民法第1057條(民法親屬)

 

所以,如果是因為配偶外遇而裁判離婚的人。可以拿到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離婚損害賠償,如果生活因離婚而陷入困難還可以另外請求一筆贍養費。這三筆錢是完全沒關聯的,不要以為只能擇一請求喔!

 

看完這篇文章後,如果您還是有離婚方面的困難,歡迎播打下面的免付費電話與我們聊聊,我們這邊有專業的律師團隊可以幫助您。除了準備證據外,律師也能教導您該如何在法庭上陳述,好讓最後的結果是您心中所期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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