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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有名吳姓男子去年6月參加高考時被監考人員發現他的入場證背後有抄寫公式,疑似是在考試前故意寫下來供考試時使用。吳男表示那是他前一節考試時拿入場證背面的空白處來做計算忘了擦乾淨才留下來的,並不是存心作弊。
法官看了吳男前一節考試的作答內容,發現確實和准考證背面寫的算式吻合,也和一般作弊者會預先抄下來的公式不太一樣,認為證據不足判他無罪,全案還可上訴。

大家都知道,在考試時作弊是不對的。但不只是道德上的觀感不佳,甚至還會觸法。只不過在學校舉行的小考因為不是依法舉辦的考試,作弊頂多依校規處置,不致於依法送辦。但還是請大家養成良好的考試習慣,任何考試都不應該作弊。

 

憲法第86條(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資格)

左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
一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

刑法第137條(妨害考試罪)

  1. 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直接看條文可能不太好懂,簡單來說,第一條規定是「考完後被發現作弊(已經影響考試結果)」,第二項則是「在作弊前或作弊時被發現(成績還沒出來)」。但不管是什麼時候被抓,作弊就是作弊,不用等到考試結果出來都該被懲罰。

 

另外,這個法規並不是只拘束考生本身。如果是公務員利用身分關係或職權協助作弊,不但會面臨刑事責任,還會被加重刑責二分之一。

刑法第134條(不純正瀆職罪)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這條規定不限於合法執行勤務的公務員,只要是利用「職務上的一切機會來鑽漏洞」都算是觸犯本罪。

 

考試作弊是相當要不得的事,即便我們能透過作弊的方式在某次測驗中取得好成績。作弊得來的分數畢竟不是自己的,往後還是有可能在其他地方穿幫。就算沒被任何人發現,當事人心裡多少也會感到不安,所以千萬不要抱著僥倖的心態透過作弊的方式來提高分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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