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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在法律上稱之為「兩願離婚」或「合意離婚」,協議離婚是指雙方都有意願要結束婚姻的情形下,協議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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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規定:「子女從父姓。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
贅夫之子女從母姓。但約定其子女從父姓者,從其約定。」通姦所生之子女為非婚生子女,關 於非婚生子女之從姓,可分別討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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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9年5月29日,司法院大法官許宗力很罕見地透過FB直播的方式宣告刑法第239條違憲,這也意味著通姦罪在我國將永遠走入歷史。從這刻起,不論是繫屬中的刑事案件、還是發生在將來的通姦行為,都將不再有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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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與外子已簽有離婚協議書協議離婚,但欲前往辦理戶籍登記時遭其拒絕,本人再深思之後與其溝通可否再續前緣,但其表示不願意繼續共同生活,並揚言將牽絆本人一輩子,目前我們已分居兩年,請問有何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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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何瑞玲/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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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饒磐安/板橋報導】2012.08.04 02:42 am

許姓貨車司機指黃姓前妻愛慕虛榮,自己賺的錢全拿去抽脂美容,卻外遇致離婚,向法院訴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前妻反指他不務正業、花錢買槍並沉迷網路,對家庭毫無貢獻才離婚,不該分配剩餘財產。法官認為,許被警方查獲的槍是友人所贈,黃女未舉證他不務正業和買槍,無免除或減少分配額的理由,判黃女應給付前夫116萬元。許姓男子主張他11年前和在髮廊上班的黃姓女子結婚,但妻子婚後嫌他收入不穩定,還要撫養年邁母親和身障的妹妹;前妻還把賺來的錢,都拿去抽脂和美容,卻未貼補家用,前年因前妻外遇協議離婚。許說,他雖收入不穩定,仍給前妻生活費,買房子也登記在前妻名下,離婚時財產只剩6萬多元,前妻卻有300多萬元財產,這些錢很多是他給的,希望法官判前妻給付一半財產約160多萬。黃女則說,前夫沉迷網路且常換工作致收入不穩定,錢拿來買槍枝,還放在床頭櫃,害她每天提心吊膽,且前夫未負擔任何家庭生活費用,雙方因此離婚,並非因她外遇;她到髮廊賺錢買房子和貼補家用,請法官免除或減少前夫分配額。法官認為,許去年持有槍械被警方查獲並判刑2年、緩刑5年,但槍是綽號「阿忠」友人送的,並非許花錢買的,黃女無法提出前夫花錢買槍、常換工作和未付生活費證明,沒有免除或減少分配額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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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1號【通姦罪及撤回告訴之效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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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法律諮詢民事訴訟婚姻家庭裁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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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法律諮詢法律訴訟/生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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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婚姻家庭子女監護權裁判離婚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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