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養兒防老」,在多數人的觀念裡,子女奉養父母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不過,如果子女已經成年而且有在工作賺錢,卻對年長的父母不聞不問,把奉養父母的責任都丟給其他兄弟姊妹,會不會構成刑法的遺棄罪呢?
依統計,每年台灣約有兩千名老人遭棄養,未改善子女遺棄父母的問題,立法院已於100年11月10日初審通過《子女奉養父母法》草案。
刑法上的遺棄罪有兩種,一種是普通的遺棄罪,規定在第293條;另一種是違背義務的遺棄罪,規定在第294條。
- 刑法第295條對於直系尊親屬犯第294條之罪者,加重其刑2分之1
- 刑法第294條第一項,依法令應扶養.養育或保育之人而遺棄之,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子女不加聞問
(二)子女在國外,偶有電話或寫信問,須綜合行為時雙方一切客觀具體情形判斷
(三)母親若過世,是否依然有繼承權-有繼承權
(四)若僅其中一子在照顧,其餘子女是否算棄養
1.負扶養義務人有多數時,民法雖訂有履行義務人之順序,惟不問其順序為何,若有現時處於保護或看護被扶養人之狀態者,須盡其義務
2.29年3777號判例
若負有此義務之人,不盡其義務,而事情上尚有他人為之養育或保護,對於該無自救力之人之生命,並不發生危險者,即難成立該條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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