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上盜用他人圖片進行公開傳播之行為,由其現今最多起訴提告案例如:時下最流行的網拍,常常此行為小心觸犯法律囉!!
相關法律規範如下:
- 著作權法
若要是用著作權法,應先討論被盜圖片是否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因著作權法之精神,再於保護具原創性之著作,而圖片通常屬攝影著作,若要受保護,應視其是否為由主題之選擇、光影之處理、修飾、組合或其他藝術上之賦形方法,以攝影機產生之著作。若是通常之以攝影機對實物拍攝之照片,尚難認係著作權法所知著作。
換言之,受保護之攝影著作,必須有思想、感情表現之因素,攝影者須將其中所浮現之原創性想法,於攝影過程中,選擇與安排標的,運用各種攝影技術,決定觀景、景深、光量、攝影角度、快門或焦距等事項,進而展現其原創性,並非單純僅為實體之機械式再現。故,若如身分證、駕照、護照或考試用之照片,係以實用之目的所做成,除非符合思想或感情創作表現之著作要件,否則非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要件。
若是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則在網路上盜用者,可能觸及下列著作權法之規範。
- 行事責任
- 重製
著作權法第91條1項規定:「擅自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75萬元以下罰金。」
重製即指,以印刷、複印、錄音、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網頁上道用他人圖片之行為,即屬以其他方法重複製作他人著作物。
2.公開傳輸
- 92條規定:「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傳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75萬元以下罰金。」
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由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貨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其間或地點等,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盜用他人圖片,並放於網頁上,即為以上述方法向公眾提供貨傳達著作內容,是為公開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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