摸臉算不算性騷擾?
案例:
羅東賴姓街友見到準備擺攤賣烤地瓜的劉姓女子,竟伸手觸摸她的臉頰,劉女一氣之下告上法院。最終法官卻以臉頰不算隱私處為由,判賴姓街友無罪。
性騷擾案件,多以【性騷擾防治法】相關規定就罰則論。
一、刑事罰: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一項: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000元以下罰金。
二、行政罰: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鍰。
由於刑事罰較行政罰來得嚴苛,受刑事罰的人,除了要進入更為麻煩的訴訟程序,受懲罰所被剝奪的自由、財產、名譽也較行政罰來得嚴重。所以,除非碰上了較嚴重的情形,才以刑事罰加以懲罰。觀看第25條條文,「乘人不及抗拒」且「親吻、擁抱或觸摸他人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的行為要件,即是法律認定的嚴重情形。此刻才能適用第25條加以懲罰。
以本案法官其實仍然認定「摸臉是性騷擾」。在判決書中,法官引用【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定義,稱摸臉頰的行為確實對劉女有「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有關」的行為,並且使劉女「感受冒犯不受尊重」之情境,屬於性騷擾的行為。
那為什麼結果卻是無罪?原因在於法官認定摸臉頰不屬於【性騷擾防治法】規定。雖然摸臉頰符合【乘人不及抗拒】,但在行為的要件上刑事罰只針對臀部、胸部以及身體隱私處遭侵犯的行為處罰,而臉頰不是【身體隱私處】,故不受刑事處罰。
除了提告,還可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規定提出申訴。如果行為構成性騷擾,可裁罰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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