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人感情錯綜複雜,親子關係也不復單純。婚生否認之訴也成為常見案件之一。
什麼是婚生否認?
這就要先提民法第1063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也就是只要在婚姻有效期間所生的子女,均為婚生子女。
但若是在婚姻有效期間,太太所生子女並非是先生親生的,這該怎麼辦?
民法第1063條:
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
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也就是能提出婚生否認之訴的角色只有三位:夫、妻和子女
至於孩子的親生爸爸目前法律是不容許提出婚生否認之訴。
釋字第五八七號解釋「法律不許親生父對受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提起否認之訴,係為避免因訴訟而破壞他人婚姻之安定、家庭之和諧及影響子女受教養之權益,與憲法尚無牴觸。」
孩子的親生父親若想孩子認祖歸宗,目前只能等待有權之人提出婚生否認後,再行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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