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世界萬變,兩人經過一段時間的相處決定要攜手相伴步入禮堂,事事難預料還是有一些少部分得人,可能在爭吵或者心理身理還是外在因素等等,後悔結婚。
在法院遇到毀婚之案件,基本上婚約是不可以強迫履行的,即使完成訂婚後,雙方依然有反悔的空間,但若要解除婚約而造成另外一方財產會精神上之損害,無過失之一方可以透過民法977條(解除婚約之賠償)要求金錢賠償的,以避免婚約當兒戲而造成另一方受害。
在民法976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
二、故違結婚期約者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五、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
六、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七、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
八、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
九、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符合以上一條及以上條件下,並無違反無故悔婚,而不成立民法978條(婚約賠償)
根據民法第978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第976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另外根據民法第979條第1項:
前條情形(指民法978條),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為限。
另外要注意民法979條之1的規定
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綜合上述法條,簡單來說
如果你沒有犯976條事項
那對方就是無故悔婚
如此你就可以依民法978跟民法979兩條請求賠償
民法978條指的是因對方悔婚所造成財產上損失之賠償
民法979條指的是因對方悔婚所造成精神上損失之賠償
但是對方因為訂婚所贈與你的聘金或禮物等
根據民法979條之1,對方可以要求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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