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都有各式社會新聞,除了當茶餘飯後閒磕牙的話題,你還看到了什麼?
其實有些新聞都有可能發生在我們生活中,除了看熱鬧,了解發生原因及相關法律常識,就能有趨吉避兇之效。
最近這則怨偶互告新聞,事件就是結婚宴客後男女雙方均推拖辦理結婚登記,男方要求返還聘禮時女方也以搞失踨回應,女方則認為男方未主動告知婚前有60萬債務,有蓄意隱瞞之嫌,最後互告並求償。
一審法官認為雙方欠缺體諒,價值觀差異大,二人均有過失責任,判女方賠男方41萬,男方賠女方44萬。
雙方上訴後對婚禮花費錙銖必較,從該不該請樂團歌手,到婚前保養有無必要性等逐條爭論。
台中高分院認為雙方無法協商辦理結婚登記,均違反婚姻不可要求精神求償。但女方應賠男方99萬,男方應賠女方53萬。
以現今戶籍法來說,只宴客未登記並不具有結婚效力。所以這對怨偶根本不是夫妻,所以也無需辦理離婚。
依民國96年5月4日修正的民法982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也就是結婚生效要件從儀式婚變成登記婚,也就是宴不宴客不再是婚姻生效的必要條件。
如果開心,二人只需找二位證人,帶著照片到戶政事務所登記,就成為法定夫妻。
只是婚姻應是二人經深思熟慮後的決定,以互信互諒互助為基礎。如此形同兒戲的做法也讓人傻眼。
至於如果要了解將要攜手共度一生的人是否有債務問題,甚至桃花糾紛,若有疑義也可諮詢婚前徵信,在交付一生幸福時,也才更有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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