棄養寵物也會造成很多社會問題,例如公共衛生問題、噪音問題、交通意外及遭棄養寵物攻擊人類;且被送進動物收容處所的動物,依現行實務狀況,公告特定期限內無人領養可以施予安樂死。
參照動物保護法
第29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 違反第5條第3項規定,棄養動物,致有破壞生態之虞。
- 違反第15條第1項、第17條或第18條規定,未依第24條規定限期改善獲為必要之處置。
- 違反第16條第1項規定,未成立實驗動物照護即使用委員會或小組。
- 違反第20條第2項規定,無成年人伴同或為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使具攻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 違反第23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動物保護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30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處新台幣15000以上75000元以下罰款:
- 違反第5條第2項第四款規定,使其所飼養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而未達動物之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 違反第5條第3項規定,棄養動物而未致有破壞生態之虞。
- 違反第6條規定,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 違反第11條第1項規定,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飼主未給予必要之醫療,經直轄市或縣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其未改善。
- 違反第13條第1項第1條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
- 違反第13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未依主管機關許可方法宰殺數量過賸之動物。
- 違反第13條第2項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宰殺動物相關準則宰殺動物。
- 違反第14條之一第1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使用禁止之方法捕捉動物。
- 違反第14條之二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獸鋏。
- 違反第22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於寵物買賣交易時,拒未提供購買者有關寵物資訊之文件。
- 違反第22條之2第4項規定,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於電子、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廣告宣傳時,未標示其許可證字號。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至動物中傷或死亡,或五年內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二次以上者,處依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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