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遺失物,不在享有三成報酬!
原本撿到遺失物可向失主索取最高三成的報酬,修法後報酬降為最高一成,且若失主是特殊境遇家庭、中低收入戶,可不必給報酬,拾獲者若七天內沒有報案也不可再請求報酬。
過年期間到了,也提醒各位身上財物要保管好,不要遺失財物!!
民法第803條:
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意得報告於個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並將其物交存。
前項受報告者,應從速於遺失物拾得地或其他適當處所,以公告、廣播或其他適當方法招領之。
民法第804條:
依前條第一項為通知或依第二項由公共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為招領後,有受領權之人未於相當其間認領時,拾得人或招領人應將拾得物交存於警察或自治機關。
警察或自治機關認原招領之處所或方法不適當時,得再為招領之。
民法第805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6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江其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是為未全體權利人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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