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已成現代人每日生活不可或缺的伙伴,敲敲鍵盤就能找到各式需要的資訊,但也因為如此便利,也更容易惹禍上身。
舉例來說,A在FB或ptt上以情緒性言論批判B,好友C回文讚聲。結果A和C一起被B告妨害名譽。
常見的妨害名譽罪有公然侮辱和誹謗罪。
在公開場合(包含網路)讓人有難堪被辱的感受,即就有可能觸犯公然侮辱。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不論是以言語或是文字方式,只要在公開場合,讓對方有被侮辱的感覺,公然侮辱就能成立。比如罵人白痴、智障或是你是豬之類的。
至於誹謗罪的成立要素,在於有散佈於眾的意圖。
第 310 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所謂的散佈於眾,指的是有向他人散佈之意圖,像網路上轉寄、留言等都屬於意圖散佈於眾。
若誹謗的對象為公眾人物,且所傳之事能證明為真實的話,不罰。
但請注意,若事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的話,誹訪罪仍能成立。
妨害名譽罪為告訴乃論,需由被害人主動提出告訴,法院才會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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