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確認簽訂契約的出租人是對的人
什麼叫對的人? 比如房屋所有權人,比如持有房屋所有權人授權出租房屋證明的代理人,或是經房屋所有權人同意二房東分租的證明。
以免遇上詐騙集團,落的押租金被拐跑,還沒地方住。
簽約完成後,雙方各持一份正本。
如由他方或房屋仲介代簽,則應要求影印委託書附於租賃契約後做為附件,同時於影本上註明與正本相同後請雙方簽字,並蓋騎縫章。
二、租金要如何收付才好
首先一定要於租賃契約中明確載明金額。
再來為支付日期及方式,比如每月五日以匯款或現金方式支付。
若遲付押金,房東需定合理期限催告,逾催告期仍未給付時,房東即可終止契約。
三、租金給付最好留有證明
租金如為匯款比較不會發生爭議,但現行較多為房東直接向房客收取現金,此時最好請房東簽收或提供收據,做為已給付房租的證明。
四、押金應收多少才合理
依土地法99條規定,押金不得超過二個月租金。
所以押金若超過二個月,承租人可依土地方要求超過部份得以抵付租金。
當租賃關係結束,除非有欠房租或是房屋有損壞,房東應將押金返還承租人。
五、租期延續
訂有期限的租約到期後,房東、房客如不變更租約內容而延長租賃期限,原租約自始自約均有效。
六、由誰修繕?
依民法429條規定,租賃物修繕問題除另有訂正,否則由出租人負擔。也就是如不是頻繁使用造成損壞,也不是人為造成損壞,均應由出租人負修繕之責。
入住時最好先將屋況、物品拍照存證,以釐清責任問題,讓不肖房東有損壞藉口而扣款。
至於冷氣、冰箱,並非房屋結構的一部份,除非簽約時有註明屬於租賃物範圍,否則並不屬於租賃物,只是房東為方便房客提供使用,所以法律條文並未明訂應由誰負責。但依實務多由使用人負修繕之責。
但為避免爭議,可將修繕項目載明於契約中。
七、房東換人時,搬家時應向誰領回押金?
租賃期間若房子易主是會不影響承租人權益,也就是新房東需無條件接受前屋主與房客的租約。
新屋主也不能擅改租約內容。
但無論租賃契約怎麼訂定,最重要的還是要選擇安全且適合自己的環境,祝大家都能遇到好房東,也能成為房東眼中的好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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