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金融秩序,我國對破壞股市公平性的內線交易行為,採取重刑重罰原則。
依內線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必須是企業經營的內部人或與其關係密切者,實際知悉有重大影響股價的消息,且於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以自己或他人名義為相關股票的買入或賣出者,即涉犯內線交易罪。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內線交易罪可處法定刑三到十年的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一千萬至二億元罰金。
若犯罪所得超過一億元以上者,根據同條第2項,甚至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且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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