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因工作、出國移民、簽證、就學等等,被要求出示無犯罪證明,此時就需要申請良民證,正式名稱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申請良民證所需文件:身份證正本+影本1份,或戶口名簿正本+影本1份
到那裡申請良民證:不限戶籍地,各警察局外事科(課)均可受理
但不一定所有的刑事紀錄都會記載在良民證上,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1.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2.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3.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4.受免刑之判決者。 5.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6.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7.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8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
1.受通緝尚未撤銷者。 2.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尚未執行或執行中者。
民事案件(比如債務協商)並不會登錄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延伸閱讀
晚晴律師事務所免費法律諮詢專線:0800787007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