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上班族辛苦付出了一整年為了就是「年終獎金」這也是使許多上班族努力上班下去的動力之一,但年關將近許多人開心期待的準備迎接新年,而有些人遭受社會壓力擔心難過年,由其是遇到「黑心公司」,為了節省開銷反而踩著賣力打拼的員工來飽足自己私囊。
在過年前以各種藉口來請辭員工離職,並宣導自願填離職單,好心提醒避免下一個工作有難看的紀錄,但切記不要掉公司所設的陷阱裡,導致自我權利大大損失。
過年前是工作最忙的時候,覺得好像是被利用到最後一天,就被一腳踢開….
過年期間也是一個家庭要花最多前的時候(過年送禮、包紅包、豐盛年菜大餐…等等)也是與親朋好友相聚時候,卻因黑心公司搞得年難過,又難以啟齒告訴家人。
但事情已經發生了,我們也要做對自我一些保護
一.
遭受雇主解雇必須填寫「非自願離職」而非填寫離職單,填寫「非自願離職」可申請失業補助,並要求公司給付遣散費。
二.
資遣費依勞保分為新制與舊制,影響到資遣費的多寡
舊制資遣費,當勞工被資遣時,每滿一年年資,將發給一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未滿一年者,依照比例計算,最高以發給六個月的平均工資為限,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而94-7-1 後,選擇新制的勞工若被資遣時,每滿一年年資將發給二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未滿一年者,依照比例計算,最高以發給六個月的平均工資為限,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三.
依照勞基法第11條和12條的規定,雇主可以符合第11條的規定情形下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或是在有第12條的重大違規的情形下,開除勞工。其他情形下是不能任意要求勞工離職的。也就是指在不符合勞基法第11條及第12條規定時,就是屬於『惡意資遣』,當雇主不符合勞基法第11條、第12條規定而欲資遣或開除勞工,勞工可以不予接受,而採取適當的法律行動。
延伸閱讀
晚晴律師事務所免費法律諮詢專線:0800787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