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商店已成為現今社會最便利與最廣泛的主流,但也隱藏存在著詐欺風險,
網路交易一切都是靠著照片與產品敘述,消費者只能參考店家單方面的說詞,然而少部分網路店家為了吸引消費者,或促進商品銷售量,經而對產品圖片進行修改而美化吸引購買慾望。
而消費者透過網路交易收到商品後,才驚覺與廣告圖片落差相當大,嚴重影響交易。而與產生與店家有買賣糾紛存在。透過消保法來保障消費者的權利,以免被黑心商店造成權利損失。
依消保法第22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其濫用廣告內容吸引消費者之行為,對其他採行正當合理交易行為業者不公平,對於業者規避調查、拒絕答覆等情事,不排除將依消保法第33條及第57條等規定,處罰該業者新臺幣3萬元至30萬元之罰鍰。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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